当前位置: 首页 > 相关文件 > 正文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日期:2024-12-31 】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发挥学生专业兴趣和特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聊职院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开展转专业工作,坚持院部主体实施、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仅面向我校一年级全日制在校生开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符合转入专业对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修读课程、学习成绩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需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退役、休学创业后复学和建档立卡特困家庭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生复学后就读年级原专业已停止开设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申请时间为复学后一个星期内);

(五)保留入学资格的退役入学学生,入学时按照原录取专业报到。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此类学生转专业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期初,其他时间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禁止转专业:

(一)特殊类别录取的学生,包括专本贯通、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中高职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联办五年制高职;

(二)春季高考跨类别转专业的学生;

(三)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拟转入普招专业的学生;

(四)已签订定向或订单培养协议的合作方不同意的学生以及拟转入合作办学机构无法取得合作机构同意的学生;

(五)入学后违反校纪校规的或有任何处分的学生;

(六)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八)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不在前20%以内的学生;

(九)已修读课程不及格的学生;

(十)上级部门、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转专业时间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转专业申请时间为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期初,其他时间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学校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启动转专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院部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各专业转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当年招生数的5%,转入人数不得超过转入专业当年招生数的5%。

第九条院部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制定转专业考核内容、各项成绩所占比例及总成绩计算方法。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

第十条学生本人应在对申请转入专业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和院部的要求,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部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批同意,交拟转入专业所在院部。

第十一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拟转入院部转专业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无故缺考者取消转入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转入、转出人数超过限制人数的专业,由院部组织考核,按照分数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办理。

第十三条转入院部根据考核结果和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需公示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部根据院部公示结果,拟定审核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按照学校工作要求,审批结果公示3天。

第四章学籍处理和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转专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按照程序办理专业调整手续。各院部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卡、高考电子档案等档案材料转到相应院部,并在学籍档案卡上的学籍异动情况记录栏填写转专业信息。

第十七条 在接到学生工作部的转专业通知前,学生必须在原专业就读,参加期末考试。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转入其他专业者,就读专业课程与取得的课程成绩,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所缺课程必须补修。

对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但转专业学生未修读的课程学习和课程考核,由各院部统筹安排。各院部须明确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已开设课程及下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关课程的计划开课情况。如有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院部可按新培养方案指定相近课程进行替代。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